2019-06-27 09: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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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數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動新技術新業務應用,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促進數字集群通信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相關要求,結合使用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關于調整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7月26日前反饋。
電話:010-68206241
傳真:010-68206220
郵箱:wangyunting@srt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調整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意見反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數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動新技術新 業務應用,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促進數字集群通信產業健康發展,經研究論證,現對806-821/851-866MHz 頻段(以下簡稱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進行調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于PDT(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800MHz 頻段,基于iDEN、GoTa和GT800 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不再規劃使用800MHz 頻段。相關系統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1。
二、800MHz 頻段基于PDT 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共劃分1200 個信道。相關系統各信道頻率計算公式見附件2。
三、使用上述頻率,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806-816/851-861MHz頻段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816-821/861-866MHz 頻段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四、806-816/851-861MHz 頻段頻率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三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816-821/861-866MHz 頻段頻率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以及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
五、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時,應充分考慮不同技術體制對同一基站內不同載波間頻率間隔需求,合理開展頻率使用許可工作,充分發揮頻率使用效率。對機場、港口等頻率使用數量較少的網絡,可依據實際使用情況為其許可離散頻率,以確保各許可頻率均可有效使用;對于政務專網等覆蓋范圍較大、頻率使用數量較多的網絡,當許可連續頻率的數量可以滿足系統頻率復用要求和基站內各載波頻率間隔需要時,也可以依據實際情況為 其許可連續頻率。
六、當816-821/861-866MHz 頻段難以滿足當地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需求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806-816/851-861MHz 頻段部分頻率的許可權限。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后,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該頻段中相關頻率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工作。
七、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原則上應以集群組網模式部署,不得采用常規對講、直通模式或轉信模式作為日常通信方式。
八、使用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其頻率使用率要求為頻段占用度不低于70%,區域覆蓋率不低于5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50%,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九、在800MHz 頻段內設置、使用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手持臺、車載臺等終端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設置、使用基站和直放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要求,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十、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十一、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基于iDEN、GoTa 和GT800 技術體制的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的型號核準申請。
十二、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基于iDEN、GoTa 和GT800 技術體制的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新的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申請。
十三、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情況,結合本文要求,及時更新、完善本地區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的頻率使用規劃,做好不同技術體制間系統的兼容共存。
十五、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提供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應符合電信業務管理相關政策。
十六、以往相關規定與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 年X 月X 日
關于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滿足各行業、各部門對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的使用需求,推動新技術新業務應用,有效提高頻譜使用效率,促進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相關要求,結合使用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起草了《關于調整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擬適時發布。現就《通知》起草中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系統頻率使用和管理主要依據原信息產業部2007 年發布的《800MHz 數字集群通信頻率臺(站)管理規定》(信部無〔2007〕173 號,以下簡 稱《規定》)。《規定》確定了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頻段、可用技術體制和射頻技術指標、國家與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頻率使用許可權限等內容。隨著技術的發展,《規定》中相關技術體制的通信設備已逐步停產,系統已陸續退出市場。實際上造成了用戶在該頻段可選技術體制較少,不利于推進產業的健康發展和市場競爭。
因此,有必要結合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用戶的實際使用需求,適時引入新的技術體制,為用戶提供更多選擇。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2018 年下半年,結合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實際使用情況,調研各方使用需求,為《通知》的編寫奠定基礎。
2019 年4 月,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完成《通知(初稿)》 的編寫,并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相關部門,技術支撐機構等單位意見。
2019 年5 月,為進一步聽取相關單位意見,組織相關數字集群設備制造商、行業協會等近20 家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對《通知(初稿)》的意見。
此外,我部無線電管理局就歷次意見反饋情況逐條分析,對可接受的意見建議盡可能予以接受,形成《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通知》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800MHz 頻段新增用于PDT(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技術體制,不再規劃用于iDEN、GoTa、GT800 技術體制;二是明確了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頻率許可權限;三是明確了對頻率許可、組網模式和頻率使用率的要求;四是明確了設備管理模式,手持臺、車載臺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進一步方便用戶使用。五是規定了對iDEN、GoTa、GT800 技術體制系統的過渡政策。六是發布了相關技術體制的射頻技術指標。
三、主要條款釋義
《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由16 條規定和兩個附件組成。
第一條明確了800MHz 頻段新增用于PDT(專用數字集群系統)技術體制,不再規劃用于iDEN、GoTa、GT800 技術體制。
第二條明確了相關系統的信道劃分數量。
第三條至第六條明確了使用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系統應該取得頻率使用許可,厘清了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許可權限,提出了頻率使用和許可原則。
第七條規定了800MHz 頻段原則上應以集群組網模式部署,不得采用直通模式或常規轉信模式作為日常通信方式,以便進一步提高頻率使用效率。
第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對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率提出最低要求。
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要求,對手持臺、車載臺等終端設備采取免執照管理,進一步減輕用戶負擔。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了對iDEN、GoTa、GT800 的管理政策。
第十三條對頻率占用費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十四條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頻率使用規劃提出要求。
第十五條要求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提供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應符合電信業務管理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明確以往相關規定與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附件1 提出了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不同技術體制的射頻技術指標要求。
附件2 明確了800MHz 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不同技術體制的信道劃分。